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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软件学院2026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实施细则
作 者: 来 源: 软件学院 发布时间: 2025-10-31 点击次数: 33

为做好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精神,坚持“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结合软件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软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负责人等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名单如下:

组 长:尹建伟、楼华梁

副组长:陈丽

成 员:高云君、宋明黎、苏腾、赵新奎、黄启春、蔡晓平

申诉联系人:方红光    电话:0574-88221026

申诉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5号9号楼311

咨询联系人:毛淑飞    电话:0574-88226657

学院按电子信息专业设置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和主任负责制,负责组织本专业报考考生的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资格审查

由学院招生工作管理人员统一组织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和材料预审工作,考生报考条件及递交材料要求详见《浙江大学软件学院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资格审查和材料预审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考核。

三.材料审核

材料审核专家组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就考生的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外语水平、学术水平、研究计划和专家推荐意见等方面对考生做出综合评价。每位材料审核专家对每份材料进行独立审核并给出百分制评分,以专家的平均分计为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和招生计划,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主任签名确认后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布。

四.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等。

(一)报考资格复查

综合考核前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组织报考资格复查,每位考生携带核查材料原件和一份材料复印件参加报考资格复查,复查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综合考核。

具体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普通招考考生审查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1)往届生审查前置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备案表、前置学位证书以及电子认证报告(含在线验证报告)。国(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须审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应届毕业生审查在线学籍证明及应届毕业生资格保证书。

3)已在读博士生审查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考核形式和时间

综合考核以面试形式进行。专业课考核包含在面试中。

春季硕博连读考生考核时间为202511-12月,秋季硕博连读和普博招考博士考生考核时间为20264-5月。具体时间请关注后续通知。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学院组织成立综合考核工作小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外国语运用能力、学科知识运用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对本学科前沿领域掌握程度,同时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综合考核工作小组对每一名考生进行面试,给出百分制成绩。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包含10分钟左右的关于个人学习与研究或工程经历、成果、获奖、研究志趣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自述(含2分钟左右英语口语表述)。

综合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五.录取

(一)学院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须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应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要求、相关政策和招生指标择优录取。

(二)综合考核拟录取结果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处,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三)拟录取考生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自行在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体检表寄达学院,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体检标准参照《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邮寄地址(使用EMS或顺丰快递):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5号9号楼204,收件人:余老师,联系电话:0574-88221811。

(四)考生的各项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六.调档政审

学院党委负责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审查合格者发放录取通知书,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定向博士研究生还须完成定向培养协议书的签订,未按照要求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七.其他

1.各项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请关注后续通知。

2.在报名、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过程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在任何阶段发现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或取消综合考核资格,或取消录取资格,直至取消在校学籍。

3.本办法由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