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宁波研究院(含国际合作设计分院)、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宁波分院、浙江大学宁波科创中心双碳研究院:
根据浙江大学与宁波市新一轮协议精神,明确浙江大学宁波国际科创中心和软件学院两个载体的业务范围,结合“一院一中心”的整体预算,决定:原浙江大学宁波研究院(含国际合作设计分院)、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宁波分院、浙江大学宁波科创中心双碳研究院等机构关于教学、学工和办公的相关费用暂停自行报销,上述机构在后续工作中的费用支出,需按软件学院相关管理办法,通过学院归口部门进行报销。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1日起执行,请各机构严格执行。
财务管理部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