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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软件学院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制试行办法
作 者: 来 源: 合作办管理人员 发布时间: 2012-09-27 点击次数: 24441

浙江大学软件学院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加快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和省部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预算管理制。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制按课题组、学院二级审批程序管理。

(一)课题组负责提出科技项目预算,并由项目负责人代表课题组签署意见。课题组应在合作办立项或办理首笔经费分成时递交项目经费预算表。

(二)合作办代表项目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三)合作办负责审定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审定后交党政办财务备案。

科技项目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科目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一)科研业务费预算包括材料费、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与维持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接待费等。

(二)劳务费预算用于支付课题组相关人员的技术或劳务酬金,主要包括课题组人员和研究生劳务补助、项目聘用人员经费等。劳务费比例与管理费比例相挂钩。

1.对技术开发类项目,劳务费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55%进行预算限额控制,批准后据实列支,其中用于课题组劳务补助的不得高于项目经费的40%。

2.对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项目,劳务费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65%进行预算限额控制,批准后据实列支,其中用于课题组劳务补助的不得高于项目经费的40%。

3.对分期分批到款的横向科技项目,党政办财务根据合作办下达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上的劳务费预算数据对劳务费预算进行加计限额控制。

(三)项目所提管理费占项目总额的10%,并以学院作为奖励形式全额返还给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第三条规定程序进行核批,并送党政办财务备案。

第六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立项的科技项目,其未分成经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技项目材料按学院规定归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合作办、党政办财务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