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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宁波分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和助岗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法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浙江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学院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为宗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2.坚持勤工助学与学生权益、安全意识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并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岗前培训工作。
3.坚持勤工助学与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口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口负责制订学生勤工助学的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管理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具体工作职能为:
1.协同办公室对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批,按有关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2.加强院内勤工助学基地建设,规范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参加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3.组织和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在保障学生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1.院内各部门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由学生工作口登记、备案,经审批后执行。学生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口负责管理和监督。
2.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3.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由用人部门申请,经审批后设立。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1周。
4.用人部门设立院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必须填写《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和《临时勤工助学申请表》,并报学生工作口汇总,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设岗。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用人部门在职人员数。
5.学生参与院内收费项目或有专门经费的项目,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配套支付。学生到院内经营性部门及院外参加勤工助学,报酬支付原则上实行“谁用人谁支付”。
6.各用人部门聘用学生一般由学院学生工作口统一发布招聘通知,用人部门面试合格后录用。在安排岗位时,应优先推荐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院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保证50%以上提供给经济困难学生。
7.学生上岗后,用人部门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工作口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反馈。
8.学生工作口应不定期地对用人部门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9.学生未经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一旦学生与用人部门(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10.用人部门要加强学生岗前安全教育,原则上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办理保险手续。
11.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院内勤工助学的考核、报酬发放和用工标准
1.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学生工作口确认,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发放酬金。
2.学生院内勤工助学用工标准为:
(1)学生每周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2)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
3.各用人部门应严格执行用工标准,学生工作口要加强对岗位用工标准的检查和考核。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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